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704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70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金子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47,159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金子堯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9月25日止累計47,159元正未給
付,其中44,872元為消費款;2,287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
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
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
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470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44872元 金子堯 自民國112年9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