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913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913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張俊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89,152元,及其中48,4
17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110年7月5日起向債權人申請租用行動
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4
8417元及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40735元,共計89152元整
。經債權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
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