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916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91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簡任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64,773元,及其中61,4
09元,自民國(下同)112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
金(下同)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
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
約金500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期為上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簡任呈於民國109年6月12日向債權人請領信
用卡使用(MASTER CARD:NO:0000-0000-0000-0000),依
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
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
權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
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
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
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
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
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
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100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債務人親
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二)詎債務人自申請信
用卡使用至112年4月27日止共消費簽帳61,409元整均未按期
給付(證二),雖屢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故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