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920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92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黃國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438,238元,及自民國9
5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8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黃國全於民國94年07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
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
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
餘1,042,825元整,經債權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
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
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
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