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924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92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吳佩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13,040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佩瑜於民國112年02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31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2月17日起至民國119年02月17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3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
年10月17日止累計313,040元正未給付,其中297,406元為本
金;14,841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
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
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492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97406元 吳佩瑜 自民國112年10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03%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