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112年度補字第152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52號
原 告 黃桂櫻
訴訟代理人 吳順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耀椿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
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9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000元外,尚應
補繳裁判費8,9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蕭淳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112年度補字第152號
原 告 黃桂櫻
訴訟代理人 吳順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耀椿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
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9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000元外,尚應
補繳裁判費8,9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蕭淳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邱信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