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訴字第169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69號
原 告 陳品湘
被 告 曾志帆
訴訟代理人 賴成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由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1年度附民字第179號),本院於民國11
2年5月1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萬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
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四、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與原告分手後,因對原告心生怨忿,先於民
國110年4月間某日時許,利用電腦及網路工具,未經原告本
人同意或授權,即向臉書Facebook申請暱稱「陳品湘」之帳
號,並將其所拍攝之原告照片設定為該帳號顯圖大頭照片,
以此方式冒用原告之名義,致他人誤認上開帳號係原告本人
申設,進而接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暱稱「陳品
湘」之帳號,冒用原告名義,以發文或留言之方式散布如附
表所示之不實文字,藉以向臉書Facebook及不特定多數之臉
書Facebook使用人行使,並致瀏覽上開臉書Facebook網頁之
不特定多數人知悉上開不實內容,足以毀損原告名譽之事實
,業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210號刑事判決有罪,原告因被
告冒名貼文、留言行為受有精神上痛苦,爰依侵權行為之法
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對原告起訴內容不爭執,惟請求精神慰撫金過高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臉書截圖為證(臺灣宜蘭地方檢
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481號偵查卷第20-26、62-76頁,下稱
偵卷),而被告因此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亦經本院111
年度訴字第21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有上開刑事
判決附卷可稽(本院卷第9-17頁),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
開刑事案卷核閱無誤,被告對此亦不爭執(本院卷第59頁)
,是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前揭主張為真。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於兩造
分手後,僅因心生怨忿,而冒用原告之名義,以發文或留言
之方式散布如附表所示之不實文字行為,損及原告名譽,致
原告受有精神上莫大痛苦及心生畏懼,故原告依前開規定請
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係有依據。
 ㈢又慰藉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程
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該金額是否相當,應
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
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最高法院著有51年臺上字第223號
民事判例,可資參照。本院審酌原告現經營貨運公司,被告
於警詢中自陳從事司機工作,家庭經濟情形為勉持之生活狀
況,被告於網路上擅自以原告姓名留下不實言論,並張貼附
表編號1、4所示性涵義之照片及言論,又以附表編號2不實
言論損及原告經營車行之商譽,對原告身心造成嚴重影響等
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100萬元尚嫌過
高,應以20萬元為適當。
四、被告經原告起訴請求賠償上開損害而未為給付,依民法第22
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規定,原告請求被
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5月6日(本院卷第51
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應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
20萬元及自112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准為假執行之宣告,惟核其勝
訴部分,係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之判決,依民事
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應予駁回。
七、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
,免納裁判費,本件訴訟中亦未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庸諭
知訴訟費用之負擔,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蕭淳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
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附表:
編號 發文時間 發文地點 發文/留言內容 證據出處頁數 1 110年5月8日某時許 「陳品湘」臉書帳號個人頁面(瀏覽權限設定為公開) 噓…都跑出來了(隨文附上陳品湘裸露上半身且重點部位打馬賽克之照片) 偵卷第25、68頁 2 110年5月間某日時許 「職業聯結車職業大貨車職業大客車拉拉隊運輸業照片影片資訊分享團」之臉書社團(社團瀏覽權限設定為公開) 誠徵 散裝國X水泥粉車(10輪拖) 薪資亂算,沒有固定單價噸數,開2013年的 volvo,air包有點漏氣先撐著開,不要常跑修理廠,盡量派盡量跑,隨便都有7萬,要超載喔!反正就是我發多少你接受就好~正常到五堵就是發1200啦~司機不要那麼會計較 需聯結車駕照,需超載,價錢你可以接受就好,需早出門不可以太愛家,太晚出門被斷料算司機,重點就是簡單不能太愛家,所以有女朋友,有爸爸媽媽,有家人這些要溝通好,不能太愛家 上班地點:宜蘭 PS:不要跟老娘玩老基法,老娘也玩不起,小間廟,沒有什麼加班幾倍,沒有三節,不要羨慕別人有,雞毛出在雞毛上,也沒有勞健保,公司是X碩貨運,不要再亂猜亂帶風向,感謝各位大家幫忙介紹,不然車子沒人開 偵卷第69頁 3 110年5月間某日時許 「陳品湘」臉書帳號個人頁面(瀏覽權限設定為好友即特定多數人得瀏覽) 請問有人認識宜蘭的陳品湘小姐嗎?陳家人好會教小孩,把自己的品湘小姐教的有模有樣的,在宜蘭好好的生活不過,過到去跟一個沒用姓田的咖小,害自己品湘小姐拿房子去增貸,那就算了,不但沒幫助,沒賺錢,還搞到自己的房子繳不出來賣掉,然後再來認識我,說多愛我,還跟我到處睡,隱瞞欺騙我對陳家品湘的真心真意!真想請問這樣欺騙玩弄別人感情好玩嗎?明明已經有田先生了,還要說很愛我,還要跟我那麼頻繁的發生性關係,到最後我傷心了離開了,又打擾我的父親母親我的家人,這… 偵卷第75頁 4 110年5月間某日時許 「小慈時尚美甲/美睫/除毛」臉書社團(社團瀏覽權限設定為公開) 最愛當舔舔的小三了~ 偵卷第26、7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