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2年度訴字第79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訴訟代理人 楊文志
被 告 林孟翰(原名林琮霈)即漁林鯖鬆工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8日所為之判決附表(如附表
一所示)有錯誤,應予更正如附表二所示。經查,附表一之
內容為原告訴之聲明之內容(見本院卷第7、11至13頁),
原告於言詞辯論期間亦主張同上內容,並未更正(見本院卷
第73頁)。本院依原告之請求而為判決,並無誤寫、誤算或
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原告之聲請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予駁
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附表一:
編號 利息 違約金 計息本金 計算期間 起迄日 週年 利率 計付之應還款額 計算期間起迄日 週年利率 1 126,445元 自112年2月10日起清償日止 3.31% 140,492元 自111年8月20日起至111年9月25日止 0.2185% 自111年9月26日起至111年10月2日止 0.231% 自111年10月3日起至112年2月19日止 0.331% 自112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0.662% 2 28,170元 自112年2月10日起清償日止 2.92% 30,366元 自111年9月30日起至111年10月2日止 0.192% 自111年10月3日起至111年10月20日止 0.292% 自112年2月10日起至112年3月29日止 0.292% 自112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0.584% 3 591,847元 自112年2月10日起清償日止 2.92% 632,985元 自111年5月30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 0.167%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 0.1795%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0月2日止 0.192% 自111年10月3日起至111年10月20日止 0.292% 自111年10月21日起至111年11月29日止 0.292% 自111年11月30日起至112年2月9日止 0.584%

附表二:
編號 利息 違約金 計息本金 計算期間 起迄日 週年 利率 計付之應還款額 計算期間起迄日 週年利率 1 126,445元 自112年2月10日起清償日止 3.31% 140,492元 自111年8月20日起至111年9月25日止 0.2185% 自111年9月26日起至111年10月2日止 0.231% 自111年10月3日起至112年2月19日止 0.331% 自112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0.662% 2 28,170元 自112年2月10日起清償日止 2.92% 30,366元 自111年9月30日起至111年10月2日止 0.192% 自111年10月3日起至111年10月20日止 0.292% 自111年10月21日起至112年2月9日止 0.292% 自112年2月10日起至112年3月29日止 0.292% 自112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0.584% 3 591,847元 自112年2月10日起清償日止 2.92% 632,985元 自111年5月30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 0.167%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 0.1795%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0月2日止 0.192% 自111年10月3日起至111年10月20日止 0.292% 自111年10月21日起至111年11月29日止 0.292% 自111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0.584%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家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