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115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15號
異 議 人
(即債務人) 許靖懋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順裕


右異議人因相對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
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支付命令已於民國113年3月18日送達異議人,此有送達
證書可稽。支付命令之法定異議不變期間係自支付命令正本
送達異議人翌日起算20日,本件異議期間之末日應為民國11
3年4月7日。惟查,異議人遲至民國113年5月29日始提出聲
明異議狀,顯逾上開不變期間,此有本院收狀章可證,其異
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