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760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60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鍾宜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50,225元,及其
中本金1,240,000元部分,自民國99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8.6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9年7月5日起至
清償日止,計收當期每月應繳本金與利息百分之5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