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037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3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吳峯儀(即吳長遠之繼承人)


吳孟純(即吳長遠之繼承人)


吳孟玲(即吳長遠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就其繼承被繼承人吳長遠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臺幣(下同)36,912元,及自民國97年6月1日起至
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