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316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16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蘇龍昇
債 務 人 吳政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987,153元,及其
中1,960,172元部分,自民國113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3月16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
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007,248元,及其中976,341元部分
,自民國113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43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狀態最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以每月為1期)。
三、債務人並應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