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883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83號
聲 請 人 宜蘭縣五結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蔡展


債 務 人 蔡書睿


蔡書軒

一、債務人蔡書睿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19,991元,
及自民國113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6399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3.6399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如對
債務人蔡書睿財產強制執行無結果時,由債務人蔡書軒給付
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