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899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99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羅雅齡
債 務 人 李少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7,125元,及其中47
,963元部分,自民國113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13.46計算之利息,及其中34,651元部分,自民國113年
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71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