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980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8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簡文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7,912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8年4月26日
向債權人借款27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3.34%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
仍積欠債權人借款6,08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
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
面,併予陳明。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
國109年2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
率14.55%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
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
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1,832元及相關之利息及
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
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
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
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
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
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298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6080元 簡文昌 自民國113年3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34% 002 21832元 簡文昌 自民國113年4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5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6080元 簡文昌 暨自民國113年4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21832元 簡文昌 暨自民國113年5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