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109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0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王子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5,012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HN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
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2年08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5,012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HN0000
0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