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179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7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債 務 人 陳建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195,318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建志於民國112年09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1,240
,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9月14日起至民國119年09月14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52採機動利率計
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
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
3年07月04日止累計1,195,318元正未給付,其中1,167,502
元為本金;27,116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
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
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
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
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317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0000000元 陳建志 自民國113年7月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52%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