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200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0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李志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884,493元,及自民國1
13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7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3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按期(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
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志弘於民國112年3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
1,000,000元整,約定期限84期並於民國119年3月20日清償
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6.700固定計息,暨其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
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二)、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13
年4月20日(最後一次繳款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
請人本金共884,493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
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
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
,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故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