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2年度宜小字第22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宜小字第2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張慧如
唐博堯
被 告 林文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柒仟捌佰壹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一
年五月十三日起,逾期第一個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連續二個月
發生繳款延滯時,逾期第二個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
發生繳款延滯時,逾期第三個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每
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
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四、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
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
,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
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
之。
112年度宜小字第2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張慧如
唐博堯
被 告 林文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柒仟捌佰壹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一
年五月十三日起,逾期第一個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連續二個月
發生繳款延滯時,逾期第二個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
發生繳款延滯時,逾期第三個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每
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
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四、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
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
,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
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