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112年度宜補字第75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宜補字第75號
原 告 高庭榆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中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
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1,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裁判費6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蕭淳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信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