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113年度宜補字第118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補字第118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訴訟代理人 林義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奕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
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9,40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蕭淳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邱信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