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113年度宜補字第139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補字第139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上列原告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陳昶任間請求清償債
務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8,8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
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