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為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112年度審裁字第1025號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025 號
聲 請 人 蕭允棟
上列聲請人為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
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1 年度聲字第 322
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所合併定應執行之原因案件,
認聲請人曾於中華民國 108 年間犯公共危險案件,而構成
累犯,有違反司法院釋字第 775 號解釋之意旨及違反比例
原則,爰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
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
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
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
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
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聲請人就系爭裁定依法得提起抗告
而未提起,是系爭裁定非屬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
確定終局裁定,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憲法法庭為裁判。爰
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
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