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基簡附民字第21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基簡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吳昶毅

被 告 林杰叡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2年度基簡字第216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程
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上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杰叡因詐欺案件(本院112年度基簡字第216號)
,經原告吳昶毅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
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呂美玲
                 法 官 謝昀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維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