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基簡附民字第45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基簡附民字第45號
原 告 莊翠瑛 (年籍資料詳卷)
被 告 沈孝宣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基金簡字第8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
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
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在刑事通常訴訟
程序,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案件尚未判決,其訴訟繫屬尚在
,猶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則舉輕以明重,在刑事簡易程
序,案件既經判決而終結,其案件之繫屬已不存在,即無程
序可資依附而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
院9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5號研討結果參照)。
四、經查,被告所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
金訴字第7號受理,因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改以112年度基
金簡字第87號簡易判決處刑,於民國112年5月31日判決在案
,有本院審判筆錄、裁定及刑事簡易判決書在卷可參。然原
告於前開刑事案件判決後之112年6月9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其書狀上之本院收狀日期戳章為憑,
依前揭規定,原告於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已無刑事程
序可以依附,原告之訴顯非合法,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
民事訴訟。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
麗,應併予駁回。惟此仍無礙原告依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另循
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或本案繫屬於第二審而有訴訟程序可
資依附時,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權利,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周霙蘭
法 官 顏偲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並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紫君
附件:
112年度基簡附民字第45號
原 告 莊翠瑛 (年籍資料詳卷)
被 告 沈孝宣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基金簡字第8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
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
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在刑事通常訴訟
程序,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案件尚未判決,其訴訟繫屬尚在
,猶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則舉輕以明重,在刑事簡易程
序,案件既經判決而終結,其案件之繫屬已不存在,即無程
序可資依附而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
院9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5號研討結果參照)。
四、經查,被告所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
金訴字第7號受理,因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改以112年度基
金簡字第87號簡易判決處刑,於民國112年5月31日判決在案
,有本院審判筆錄、裁定及刑事簡易判決書在卷可參。然原
告於前開刑事案件判決後之112年6月9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其書狀上之本院收狀日期戳章為憑,
依前揭規定,原告於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已無刑事程
序可以依附,原告之訴顯非合法,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
民事訴訟。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
麗,應併予駁回。惟此仍無礙原告依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另循
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或本案繫屬於第二審而有訴訟程序可
資依附時,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權利,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周霙蘭
法 官 顏偲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並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紫君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