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基簡附民字第46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基簡附民字第46號
原 告 羅盛椿
被 告 黃水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基簡字第529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鄭虹眞
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