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2年度基簡字第844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基簡字第844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崑福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字第68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杜崑福犯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三項之失火罪,處拘役貳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杜崑福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75條第3項之失火燒燬住宅或建築
物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罪。爰審酌被告未經許可進入臺灣
鐵路管理局基隆車站南號誌樓過夜,疏未注意該處為木造建
築,若未切實撲滅火源極易失火,仍於該處吸菸及以蚊香驅
除蚊蚋後未切實熄滅火源,致蚊香之火星點燃屋中木條,致
釀火災造成公共危險,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
,態度良好,且幸無人員傷亡或釀成更嚴重之災禍,兼衡其
過失程度、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現因另案入監服刑中,之
前從事環保回收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唐先恆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75條
放火燒燬前2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1年以上
7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前2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3年以下
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2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
罰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6843號
  被告 杜崑福 男 62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里00鄰○○街000號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杜崑福於民國112年1月9日夜間,進入臺灣鐵路管理局基隆
車站南號誌樓過夜,應注意該處為木造建築,若未切實撲滅
火源,極易失火,竟仍於該處吸菸,及以蚊香驅除蚊蚋,惟
未切實熄滅火源,致蚊香之火星點燃屋中木條,進而引發火
災,基隆市消防局第二大隊中山分隊於112年1月10日上午10
時22分許接獲報案隨即出勤,於同上午10時29分抵達現場,
於同日上午10時50分撲滅火勢,現場休息室木板床板燒失,
東北側靠近牆壁木條碳化、床板下方木條接合處燒斷,而燒
燬屋內木條等物,致生公共危險。警方其後於現場拾獲2根
菸蒂,採取其DNA鑑定,認與杜崑福之DNA-STR相近,始知上
情。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之被告杜崑福坦承不諱,並有基隆市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
鑑定書、現場相片可證,另於現場拾獲之2根菸蒂,經採取
其DNA鑑定,認與杜崑福之DNA-STR相近,有內政部警政署刑
事警察局鑑定書可證,被告之犯嫌應可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75條第3項之失火罪嫌,報告機關
認係涉犯第174條第3項之失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建築物罪
嫌,惟依基隆市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及現場相片,本
案號誌樓雖經受燒,惟並未燒燬,故尚難認構成刑法第174
條第3項之失火罪嫌,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檢  察  官 唐 先 恆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徐 柏 仁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75條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 1 年
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 3 年
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 9 千元
以下罰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