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附民字第171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71號
原 告 林明慧 住○○市○○區○○街00號 被
告 許昱泰 住○○市○○區○○○街000號0樓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民國112年度基金簡字第63號(原案號:112年度金訴
字第58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
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施又傑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宣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