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附民字第20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余春琇
被 告 吳紫熒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金訴字第425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吳紫熒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余春琇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部分,核有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
本院民事庭(其餘被告陳珮穎等人部分另行處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謝昀芳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怡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