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附民字第216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16號
原 告 林家慶
被 告 張恩偉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金訴字第4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張恩偉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林家慶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有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
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鄭富容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怡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