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附民字第265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65號
原 告 陳翰賢
被 告 劉弓央



李偉傑


陳秋福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40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劉弓央、李偉傑、陳秋福因竊盜案件(本院112年
度易字第140號),經原告陳翰賢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
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
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呂美玲
                 法 官 謝昀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維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