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附民字第350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350號
原 告 金龍山北峰寺
法定代理人 陳綿
被 告 黃進銘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86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進銘因竊盜等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86號)
,經原告金龍山北峰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
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呂美玲
法 官 謝昀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維仁
112年度附民字第350號
原 告 金龍山北峰寺
法定代理人 陳綿
被 告 黃進銘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86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進銘因竊盜等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86號)
,經原告金龍山北峰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
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呂美玲
法 官 謝昀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維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