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09年度基簡字第254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基簡字第25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意婷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劉守亷之遺產管理
人)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陳貞樺
複 代理人 李昇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30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劉守廉」記載,均應更正為「劉守亷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109年度基簡字第25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意婷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劉守亷之遺產管理
人)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陳貞樺
複 代理人 李昇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30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劉守廉」記載,均應更正為「劉守亷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