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1年度基小字第2056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基小字第2056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東路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淑卿
訴訟代理人 康進吉
被 告 黃牧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8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7,018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12日起至
民國111年7月1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及
自民國111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4月12日起至民國111年7月11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0.1845計算;自民國111年7月12日起至民國111年1
0月1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197計算;自民國111年10月1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394計算之違約金。違約
金自首期違約時起計付,至多不逾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