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1年度基小字第2423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基小字第242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姳涵
張恆誌
被 告 林明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3日言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零參佰零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每
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
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第二個月
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三個
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