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1年度基小字第2431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基小字第243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程盈傑
許佩貞
被 告 簡瑞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捌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捌仟捌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
,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延滯第一個月當月以
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
月當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煜庭
111年度基小字第243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程盈傑
許佩貞
被 告 簡瑞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捌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捌仟捌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
,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延滯第一個月當月以
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
月當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煜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