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1年度基小字第2507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基小字第2507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被 告 吳姵瑤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6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貳佰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
捌仟貳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姚安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