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1年度基小字第2593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基小字第259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蘇祈紘
被 告 呂宥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萬3,300元,及自111年6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7月9日起至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收取
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