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1年度基小字第2998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基小字第299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葉美伶
陳姵璇
被 告 張世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壹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
仟柒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