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1年度基小字第987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基小字第98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游豐維
被 告 陳麗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參仟玖佰零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百分之十‧七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煜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