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111年度消債更字第91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91號
聲 請 人 邵琬萍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消債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
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
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
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
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債務人就前項第3款
必要支出所表明之數額,與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
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相符者,毋庸記載其原因、種類及提出證
明文件;未逾該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經債務人釋明無須負擔
必要支出一部或全部者,亦同;此觀消債條例第43條第6項
、第7項規定自明。而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
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債條例第8條、第4
6條第3款復有明定。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彥端
附 件:
一、聲請人應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60元(暫依聲
請人陳報之債權人5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共6人,
並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6×51×10=3,060元
】);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
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說明聲請人自109年10月起至今有無領取社會福利補助津貼
,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等?如有,每
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例如存摺內頁明細
等)向本院陳明。
三、說明聲請人目前職業(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
稱、負責人姓名等)及薪資,並提出最近3個月(即111年9
月至11月)之每月薪資明細表或薪資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
他兼職收入,應提出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
封面暨內頁,勿僅以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
替)。
四、說明債務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事由。
五、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查詢聲請人本
人於各金融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之餘額,陳報本院。
六、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自106年度
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
資料。將查詢結果即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核發
之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
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
戶明細表等文件陳報本院。
七、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
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陳報本院,如
係人壽保險,請一併陳報如解約可以領取之金額。
八、說明聲請人有無土地、建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
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
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自109年10月3日起至今,有無財產變動
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
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
、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
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