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1年度補字第829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29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吳立鴻
被 告 張文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0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