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1年度補字第830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30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吳立鴻
上列原告對被告陳怡芬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萬8,936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111年度補字第830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吳立鴻
上列原告對被告陳怡芬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萬8,936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