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1年度訴字第208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野馬飛行傘企業社即劉國川
劉珏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楊馨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
112年5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經查,本件係屬財產權涉訟案件,上訴人上訴之利益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456,053元(計算式:200,000元+1,256,053元=1,4
56,05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
,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1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21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另併依民
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份到院,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111年度訴字第2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野馬飛行傘企業社即劉國川
劉珏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楊馨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
112年5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經查,本件係屬財產權涉訟案件,上訴人上訴之利益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456,053元(計算式:200,000元+1,256,053元=1,4
56,05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
,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1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21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另併依民
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份到院,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