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1年度訴字第531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31號
原 告 顏佳亭
被 告 林文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
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裁定命其於送達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
裁定已於111年10月26日合法送達,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婉晴
111年度訴字第531號
原 告 顏佳亭
被 告 林文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
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裁定命其於送達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
裁定已於111年10月26日合法送達,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