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034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034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周敏慧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柒仟貳佰捌拾玖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滯納金新臺幣貳仟柒佰元及違約
金新臺幣伍仟柒佰貳拾捌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2年度司促字第3034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周敏慧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柒仟貳佰捌拾玖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滯納金新臺幣貳仟柒佰元及違約
金新臺幣伍仟柒佰貳拾捌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