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037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037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債 務 人 張家瑞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玖萬參仟貳佰捌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張家瑞於民國109年05月26日向聲請人申辦勞工紓
困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
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
之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緣相對人張家瑞於民國85年09
月0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
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
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2年3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2年0
4月2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085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
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
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
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
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
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
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
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
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
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
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
:每卡新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
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
費:每次每份100元。緣相對人張家瑞於民國104年10月20日
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
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
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2年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2年0
4月25日止未受償之利息7020。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
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
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
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
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
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
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303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764元 張家瑞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2年01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845% 002 新臺幣85256元 張家瑞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2年04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000% 003 新臺幣288159元 張家瑞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2年04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0%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