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347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347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曾仲鈺
債 務 人 趙文香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肆萬玖仟參佰捌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趙文香於民國(下同)109年12月04日向債權人
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整,借期至116年12月04日屆
滿,利息自撥款日起,依本行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
率加碼年息百分之5.08機動計付(月調)。
(二)上開借款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
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
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
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
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個
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
(三)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2年03月04日,經債
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
約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
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本金849,386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遲延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334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49386元 趙文香 自民國112年03月04日起 至民國112年04月04日止 年息6.54% 001 新臺幣849386元 趙文香 自民國112年04月05日起 至民國113年01月04日止 年息7.848% 001 新臺幣849386元 趙文香 自民國113年01月0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54%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2年度司促字第3347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曾仲鈺
債 務 人 趙文香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肆萬玖仟參佰捌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趙文香於民國(下同)109年12月04日向債權人
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整,借期至116年12月04日屆
滿,利息自撥款日起,依本行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
率加碼年息百分之5.08機動計付(月調)。
(二)上開借款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
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
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
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
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個
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
(三)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2年03月04日,經債
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
約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
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本金849,386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遲延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334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49386元 趙文香 自民國112年03月04日起 至民國112年04月04日止 年息6.54% 001 新臺幣849386元 趙文香 自民國112年04月05日起 至民國113年01月04日止 年息7.848% 001 新臺幣849386元 趙文香 自民國113年01月0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54%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