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360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360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林緯民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萬零參佰伍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仟捌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肆萬陸
仟陸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2年度司促字第3360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林緯民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萬零參佰伍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仟捌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肆萬陸
仟陸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