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385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385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鵬
債 務 人 尤恩惠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伍仟零壹拾肆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壹仟肆佰參拾肆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尤恩惠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
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
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21434元,專案補償款13580元,
共計新臺幣35014元未作繳納。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2年度司促字第3385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鵬
債 務 人 尤恩惠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伍仟零壹拾肆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壹仟肆佰參拾肆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尤恩惠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
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
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21434元,專案補償款13580元,
共計新臺幣35014元未作繳納。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